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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作者:时间:2000-06-22点击数: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推动学校的发展建设。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和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2、对办学的重要问题,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经费使用、住房分配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4、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对工作成绩卓著的干部,可建议校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给予表扬、奖励;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干部,可建议校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处分。

第六条:校长要经常听取教职工意见,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开会期间校长应报告工作。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的代表

1、代表的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左右。

2、以系、部、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3、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保证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5、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6、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部分列席或特邀代表。

第九条:代表条件

1、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代表。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工作认真负责,有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咨询。

3、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各级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4、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2、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3、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

4、广泛征求、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家办实事,做好群众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和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教代会以系、部、处为单位(或两三个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由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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