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教代会工作条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黑教工联字[1997]5号文件精神 ,制定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一、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教代会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听取教代会工作汇报,研究教代会提出的有关事宜。 二、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财务预决算、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如: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人事管理制度等,要事先征求教代会意见后,由学校决定和实施。 三、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 四、要发挥教代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在上级统一安排下,参与对校领导班子的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工作。协同组织部门搞好对处级干部的评议工作,评议结果作为换届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教代会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代表对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检查、调研。 六、教代会要定期召开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建立健全教代会工作制度,使民主管理向基层延伸,实现教代会结构网络化、体系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职能作用。 七、教代会要定期对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发挥代表的作用。 八、工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要做好日常民主管理,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工作,做好召开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