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作条例(试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真正把党的“依靠”方针落到实处,特制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推动学校向一流大学迈进。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总支的指导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及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工作报告。 2、对办学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使用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对干部的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建议。 5、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党政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六条:负责人要经常听取教职工意见,支持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策,认真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 第七条: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负责人行使职权,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 1、在本单位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2、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组成。对教学单位,教师不得少于70%;对后勤、产业部门,工人不得少于70%。 3、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群众观点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对教学单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条: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未换届期间,因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涉及到常设主席团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常设主席团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部门工会是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参照此条例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六条:本条例从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