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教代会文件

作者:时间:2002-09-22点击数:

教代会文件

目 录

1 .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 .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工会工作的意见(黑高工委联字〔1998〕2号)

4 . 关于加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意见(黑教工联字〔2001〕5号)

5 .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实施办法

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领导的实施意见(校党发〔1996〕26号)

7 .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8 .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9 . 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作条例(试行)

10.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11.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代表团团长工作职责(试行)

12.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民主评议处级干部实施方案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 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

黑发〔1998〕5号

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全省职工群众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对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和充发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1、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工人阶级是改革和建设的主力军。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目标,加快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真心实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近些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贯彻中央经济改革方针的过程中,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充分尊重和发挥广大职工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一些企业中,职工群众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忽视群众的作和,使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群众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这种现象必须予以解决。企业不论实行怎样的改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发动职工群众民主参与、共同办好企业的原则不能变。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加强企业民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2、建设一个能够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领导班子。建立一个能够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领导班子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保证。企业领导班子要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保证职工群众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党组织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的民主权利;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企业与工会的关系。厂长(经理)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在依靠职工群众的基础上正确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它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努力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体现在企业的各项工作中。

二、建立健全制度,保证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3、国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坚持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公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以考虑建立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要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企业财务情况(包括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重大费用支出情况,要每年两次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审议。要切实落实职代会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监督权,每年至少评议和测评一次,并根据评议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信任的意见和奖惩、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建议。公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仍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在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其特点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4、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的权利。所有企业都应毫无例外地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要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在规范各项企业制度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制度;公有制企业也应积极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困难企业、亏损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签订集体合同。要逐步探索建立行业性、区域性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途径。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我省集体合同立法的步伐。

5、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应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一般应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或重新选举其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代表。

6、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选聘企业经营者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和变更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征求和尊重多数职工的意见。今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聘用要进一步扩大民主范围,充分听取和吸纳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到职工评议、推荐与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用相结合。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对经营者提出罢免并提出新的人选,企业主管部门应予重视和支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认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罢免和招聘、解聘企业经营者。

三、加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职工队伍

7、大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要用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武装广大职工,突出抓好振奋精神工作,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鼓舞和支持他们勇于面向市场,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要办好各类职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加强职工的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和等级培训,开展群众性的读书自学、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活动,制定鼓励职工学习文化技术的政策措施,引导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文化技术水平。

8、弘扬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各级党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广泛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宣传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创造有利于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工人入党,充实生产第一线党组织的力量,逐步改变生产班组缺少党员的状况。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各种方式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工人和劳动模范,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

四、关心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9、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及有关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类企业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贯彻实施《劳动法》,在加大各项改革力度的同时,尤其要切实保证职工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休息休假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签订集体合同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要加强政府劳动部门劳动监察工作和群众性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经济利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使调整劳动关系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10、建立合理的企业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工资水平、分配方式,应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做到公开、公正。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劳动报酬要与劳动贡献大小挂钩,打破平均主义。经营者的劳动报酬要与经营效果挂钩、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与职工工资增长持钩。

11、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各类企业都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重点完善和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制度的改革。要建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支持工会兴办各类互助补充保险事业,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和其它组织要通过扶贫解困、扭亏增盈、社会救助、生产自救活动,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促进“再就业工程”,帮助停产、半停产企业及亏损企业职工和低收入职工、离退休职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加以扶持。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3、把握工会工作的正确方向。工会是在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要指导工会紧密联系工会工作的实际,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使工会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重要问题,切实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作为考核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要按中发〔1989〕12号文件的要求,开设群众工作课程,增强党政干部执行群众路线的自觉性。

14、支持工会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确保工会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的起草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参加同级党委、政府(行政)召开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全局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重要会议,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要指导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和参与调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发挥工会在处理职工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放在基层,避免酿成大的危害。要支持工会对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时,党组织要坚决纠正,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

15、支持和帮助工会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在深化企业改革中,不管企业实行什么样的改革方式,都应依法保护和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政府的外经贸委、工商局和劳动部门,在审查或批准合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对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和阻挠工会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任何单位和人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或把工会与其它组织合并。

16、加强工会干部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标准强化工会领导班子配备,特别是选好工会“一把手”。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要认真落实中发〔1981〕24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公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体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专职委员在任职期间,除本人有重大过失外,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鉴于目前公有制企业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现状,企业工会主席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与企业党政负责人一样对待。要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工会干部管理、交流和培训工作,落实工会协管干部的制度。上级工会要定期对下级工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实绩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使用建议向当地党委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党委管理好工会干部。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尊重同级工会组织对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

17、政府和企业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办公设施、活动场所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及机关单位应按月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政府应帮助同级工会解决工会经费不足的问题。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之中,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各级党政机关要支持工会兴办企事业及其为职工服务的消费合作社,给予优惠政策,壮大工会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实力。

18、加强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把工会真正建设成为职工之家。工会领导机关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改革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基层工会要根据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职工群众的意愿确定工作内容,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要全面加强工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把工作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用邓小平理论武装的、能够带领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英勇奋斗的、思想上成熟、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团结的、深受广大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19、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要对照本《意见》的各项规定,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工会工作的意见

黑高工委联字〔1998〕2号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学校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广大教职工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下发以来,我省各高校党委注重加强对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的领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教代会和工会自身建设得到了加强,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就越需要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其组织的优势,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既取得广大教职工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保证高校改革的顺利进行,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教职工主人翁地位落到实处。目前,我省高校教代会和工会工作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够平衡、职权没有完全落实,工会组只不够健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和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思想,高度重视教代会和工会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明确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办学的主体和改革的动力。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学校主要是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特别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现的。工会做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就必须确立教代会和工会在高校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工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和工会的领导,这是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搞好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高校党委要把加强和改善党对教代会和工会工作领导,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正确把握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的发展方向,保证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校、院(系)党组织的一把手要亲自抓教代会和工会工作,并还要确定分管教代会和工会工作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教代会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要把教代会和工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尊重有关法律和章程赋予教代会和工会的职责和权利,支持教代会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及行政系统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依靠教代会和工会组织,努力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和工会组织的监督,要有一名行政负责人联系教代会和工会工作,为教代会和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切实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各高校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原则精神,适应新时期高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推进高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深入发展。教代会要做到按期换届,定期开会,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主要议题要列入学校的年度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要建立教代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到职责明确,办事有序。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院(系)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要制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及保证提案落实的有关制度,使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2、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要按照规定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要交教代会讨论;教代会要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奖惩规定、医疗保健规定、教职工“三育人”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要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校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的教代会除落实以上职权外,还要审议招待费使用情况和签订集体合同。

3、深入开展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考核评估工作。

依据《黑龙江省教育系统教代会评估标准》,对高校教代会工作进行评估,加大检查、指导、考评和表彰奖励力度。要把教代会制度建设和职权落实情况做为党建先进集体、先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教职工之家”的重要评选条件。各有关方面也要把这一要求列入有关文件规定。各高校要做好自检自查和对院(系)级教代会的考核评估工作。

三、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1、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认真配备好工会领导班子,按照干部“四化”方针,把党性强,有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懂教育,廉洁正派,热爱工会工作,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干部、教师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特别要配好配强专职工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在提名学校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候选人时,要考虑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实施< 工会法>条例》和黑组发[86]42号文件的规定,工会主席要由副校级干部担任。工会主席暂时是兼职的,要按中层同级正职配备常务副主席,学校行政领导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党委推荐的工会负责人的人选应同上级工会组织充分协商,工会负责人要按工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任期未满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要注意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工会领导班子。各高校工会要设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其任职期间享受学校工会副主席待遇。学校党组织要在政治、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特别在干部晋升、职称评聘工作中,工会干部要与从事党政工作的干部一视同仁。

2、支持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尊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支持工会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党委要指导工会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重要手段,要为工会了解全局、及时反映教职工的呼声提供有利条件,支持工会组织建立自己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教职工的意愿和热点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会参与的力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校(院)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大事时,工会的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应参加会议;学校在研究制定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保健规定、“三育人”条例、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福利设施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学校设立的工资、人事、职称、住房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应有工会代表做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学校行政应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与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学校行政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党委要指导工会找准在学校全局工作中的位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建立以群众性的“三育人”和“树、创、献”活动为基本内容的建功立业激励机制,使教职工的育人业绩在晋级、提职、评选先进中得到体现;要支持工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会同学校行政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要落实《黑龙江省实施(工会法)条例》的规定,支持工会负责或参与做好教职工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三育人”先进个人的培养、推荐、评选及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要为工会深入开展“送温暖工程”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党政工要齐抓共管,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互助补充保险以及教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党委要支持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好日常工作,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3、学校要积极为工会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工会划拨经费,工会经费要单独建帐,独立使用。要不断改善工会的办公用房、设施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要增加教职工活动场地,改善活动条件和设备,提高活动档次和质量,暂无能力建立的,要将其纳入学校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逐步解决。要支持工会办好第三产业,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开展活动服务。要保证工会独立工作所必须的条件,不得挪用工会专用经费,不得挤占工会办公及活动场所,不得随意抽调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撤并工会机构。

四、加强教代会和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提高教代会代表的素质是提高学校民主管理质量的重要环节。教职工代表应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爱岗敬业,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要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使代表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学习掌握民主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使他们既敢于又善于履行代表职责,切实提高教代会质量。

高校工会要切实把工会干部培训工作提到工会自身建设的重要日程上来,以提高工会干部素质为重点,抓好工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工会干部要坚持学好邓小平理论,完整、准确地把握其科学体系,指导工会工作,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教育方针、党的工运路线以及工会工作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在工会干部中要形成努力学习、民主讨论、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的风气。要努力学习工会业务、教育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努力掌握教育和工会运动规律,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高校要按时召开工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的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学校工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努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要指导基层工会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要积极开展“建家”活动,把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使工会组织成为广大教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学校工会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经费审查制度建设,要健全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审监督,保证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教职工服务。学校工会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根据群众的意愿开展工作,把广大教职工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要保持同教职工的密切联系,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说话办事。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高校工会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和总结经验,探索学校工会工作的新路子,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建全、作风过硬、党政依靠、群众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各学校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学校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努力把我省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和工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1998年4月15日

关于加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黑教工联字〔2001〕5号

各市(地)教育党委、教育工会,各高等学校党委、工会:

目前,我省高校都实行了教代会制度,它已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参政议政的法定机构。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学校实行校、院(系、处、厂)二级管理,高校二级院(系、处、厂)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面对新情况,教职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院(系)的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一种渠道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建立和加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显得尤其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把党的“依靠”方针落到实处,从制度上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和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高校二级院(系、处、厂)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推动和完善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现就加强二教代会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

1、高校学院(系、处、厂)要依法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二级教代会是院(系、处、厂)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组织制度,是学院(系、处、厂)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从制度上保障教职工参与高校学院(系、处、厂)重大决策和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高校学院(系、处、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2、二级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1)、听取讨论院长(系、处、厂负责人)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技术开发、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决策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自筹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学校提出奖励、晋升、处分、免职的建议。(5)、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民主推荐或选举学院(系、处、厂)领导干部。

3、二级教代会在校党委和学院(系、处、厂)党组织领导下,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高校二级教代会每3—5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代表(教职工)参加。

5、各学院(系、处、厂)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学院(系、处、厂)党组织的领导下,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6、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党、政、工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的筹备与召开各项事宜。

7、二级教代会要建立申报审批制度。高校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要由筹备领导小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工会审查,待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大会。

8、建立二级教代会代表培训制度。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是搞好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的重要条件,要注意认真选好代表,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增强代表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提高教代会代表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使他们在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会前教代会代表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9、建立二级教代会代表评选表彰激励机制。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教代会优秀代表评选表彰的实施办法》,每届对在二级教代会上,为学院(系、处、厂)的教学科研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能够提出有评估论证又有解决问题办法的合理建议的教代会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10、建立二级教代会评估制度。各学校要依据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开展教代会评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出本学校《二级教代会评估实施办法或方案》,开展对二级教代会的评估工作。

11、高校二级教代会在制度上要给与教代会代表和工会负责人参政议政的权力。高校学院(系、处、厂)行政办公会在讨论部门改革和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大事时,应有教代会代表、工会负责人参加;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而设立的有关组织机构,如职务评聘、奖金分配、评先晋升、教学科研改革和评估等均应有教代会代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

12、高校学院(系、处、厂)在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同时,要建立日常民主管理形式。如实行院(系、处、厂)务公开,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民主协商会议、设立行政领导信箱、合理化建议和献计献策活动等形式;二级教代会应根据需要建立各种专门小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高校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3、搞好高校二级教代会工作是高校党政工的共同责任,要在建立健全高校学院(系、处、厂)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职责,互相协调配合搞好高校二级教代会工作。

14、学校党委和学院(系、处、厂)党组织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领导。把二级教代会工作摆到学校党委和学院(系、处、厂)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正确把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系、处、厂)的贯彻落实,认真研究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上的重要问题,协调和处理好民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5、各级党组织要把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体系。上级党组织要把下级党组织对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的领导情况,工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情况纳入本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并以此作为考核党的工作和党委、党总支主管教代会和工会工作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以及学院(系、处、厂)党组织的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都要求有教代会和工会具体工作内容和安排。

16、高校学院(系、处、厂)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工作。要认真落实省委(89)12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若干问题的决定》意见、以及《工会法》、《教育法》中关于工会组织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具体规定。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履行教代会的决议,及时负责地处理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积极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主动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在经费、办公条件、教职工活动场所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17、高校学院(系、处、厂)工会要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作用做好教代会工作。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教代会的筹备、召开、督促、检查教代会各项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工作条例和工作程序,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有序。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系、处、厂)的改革、发展与建设,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学院(系、处、厂)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建功立业。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教育工会

2001年12月12日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实施办法(试行)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是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建立和强化学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使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更加规范,注重实效,特制本

办法。

一、 组织领导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由教代会主席团组织实施。教代会下设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学校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事宜。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各代表团(组)推荐,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草拟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实施方案。2、负责实施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工作。3、对民主评议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4、整理教代会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起草向教代会主席团和党委提交的评议工作总结报告。

二、民主评议的对象

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学校的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系(院)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也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搞好系(院)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要以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能否自觉坚持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现代科学知识和决策、协调及管理能力。3、是否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自觉接受监督。4、是否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改革进取,创新务实,清政廉洁,艰苦奋斗。5、是否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合作共事。6、是否坚持在抓好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同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实际出发,结合领导干部的不同岗位,学校不同时期的情况,设置或突出重点内容。

四、民主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方法主要是教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评议的程序是:1、向教职工代表和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宣传民主评议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和培训工作,使教职工代表对民主评议的内容、方法、程序和应掌握的原则有全面的了解,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要做好述职准备。2、召开教代会,学校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3、组织教职工代表对述职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一般以教代会表团(组)为单位进行。4、组织教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述职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无记名测评的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5、整理教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教代会主席团。6、评议结果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向被评议对象反馈。7、学校党委将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实施时间

自1998年起,全省大专院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两年一次或结合上级党委组织的干部考核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凡已建立教代会制度,并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对评议工作做一次总结,进一步严格民主程序,切实提高评议实效。己建立教代会制度,尚未开展对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的,要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学校党委一定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严格把关。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对组织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研究评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民主评议机制的建立,促使领导班子更好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更加有力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教代会民主评议院、系、处、厂领导干部(即中层干部),各学校可结合本实施办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领导的实施意见

党发〔1996〕26号

一、各级党组织都要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组织对同级工会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保证他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不断改善党组织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方法。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自觉地接受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并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发[1989]12号文件中关于党组织对工会组织实施统一领导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1、校、系、部、处两级党组织都要确定一名书记或副书记分管工会工作,每年至少要研究两次工会工作。

2、要及时研究同级工会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或提案,确定同级工会工作任务,支持他们开展各项工作。

3、校系两级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工作会议。

4、由党委和(总支、支部)及组织部门与工会共同协商推荐、安排工会干部。

5、各级党组织负责协调工会与同级行政的关系。

6、党委和总支委员会换届时应充分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工会主席作为侯选人。按有关规定配齐工会的专兼职干部。

7、学校党委在讨论工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一)学校、系、部、处行政在研究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住房分配、资金分配、承包方案、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时要吸收同级工会主席或会员代表参加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校系两级行政部门要建立座谈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同时研究代表提出的主要问题或建议,解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按期换届和召开教代会。

三、校系两级党组织和行政要积极为工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各级党组织领导各级工会按《工会法》行使职权,并支持他们按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关于工会干部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应按中发[1989]12号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系、部、处兼职的工会正副主席在任职期间,由工会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学校计财处要依照《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做到按比例,足额及时地向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和校工会财务拨缴经费。

四、各级工会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必须自觉地接受党的统一领导,防止任何削弱或摆脱党的领导的倾向,各级工会在决策重要问题,或开展重要活动时,都要事先请示同级党组织,待研究决定后再做实施。

(二)工会要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行使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为办好哈尔滨理工大学做贡献。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职能,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对办好学校的建议,拓宽参政议政的渠道。

(四)各级工会干部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观念,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听取他们的呼声,为他们排扰解难,为职工群众办实事。

(五)在实行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中,工会应认真担负起教代会工作执行机构的任务。

(六)工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增强基层工作的活力上,认真履行对部门工会的领导,进一步调动他们做好工会工作积极性。

(七)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

1996年5月30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推动学校的发展建设。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和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2、对办学的重要问题,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经费使用、住房分配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4、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对工作成绩卓著的干部,可建议校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给予表扬、奖励;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干部,可建议校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处分。

第六条:校长要经常听取教职工意见,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开会期间校长应报告工作。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的代表

1、代表的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左右。

2、以系、部、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3、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保证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5、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6、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部分列席或特邀代表。

第九条:代表条件

1、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代表。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工作认真负责,有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咨询。

3、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各级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4、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2、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3、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

4、广泛征求、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家办实事,做好群众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和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教代会以系、部、处为单位(或两三个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由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教代会工作条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黑教工联字[1997]5号文件精神

,制定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一、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教代会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听取教代会工作汇报,研究教代会提出的有关事宜。

二、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财务预决算、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如: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人事管理制度等,要事先征求教代会意见后,由学校决定和实施。

三、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

四、要发挥教代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在上级统一安排下,参与对校领导班子的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工作。协同组织部门搞好对处级干部的评议工作,评议结果作为换届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教代会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代表对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检查、调研。 六、教代会要定期召开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建立健全教代会工作制度,使民主管理向基层延伸,实现教代会结构网络化、体系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职能作用。

七、教代会要定期对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发挥代表的作用。

八、工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要做好日常民主管理,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工作,做好召开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作条例(试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真正把党的“依靠”方针落到实处,特制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推动学校向一流大学迈进。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总支的指导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及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工作报告。

2、对办学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使用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对干部的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建议。

5、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党政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六条:负责人要经常听取教职工意见,支持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策,认真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

第七条: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负责人行使职权,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

1、在本单位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2、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组成。对教学单位,教师不得少于70%;对后勤、产业部门,工人不得少于70%。

3、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群众观点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对教学单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条: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未换届期间,因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涉及到常设主席团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常设主席团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部门工会是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参照此条例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六条:本条例从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2001年5月15日经校二届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暂行条例》精神,为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保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代会成立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全权受理提案的征集、处理和教代会会后提案的落实工作。

2、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应在部门党总支的领导下、工会的认真组织下,征集教职工对学校发展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每一提案至少应有三人提出方可构成,其中至少一人为代表。

4、所征集的提案经部门工会初审后,交校工会汇总。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要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结束。

5、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将征集的提案提交提案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提案,要进行分析、归类、整理、登记,并填写督办程序表。

6、督办程序表由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归类、登记,并送到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由职能部门写出答复意见。

7、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将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答复意见统一填写提案答复表,将答复表送交各代表团,返回代表手中。

8、加强对教代会闭会后的提案落实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提案处理工作的落实。

9、本制度需经校二届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会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代表团团长工作职责(试行)

工发〔2001〕5号

一、教书育人工作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2、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了解教师思想动态及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在教师中开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活动,树立典型,促进教风与学风的根本好转,提高教学质量。

4、组织好“教书育人”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查了解教职工对生活及集体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

2、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关于生活福利方面的提案。

3、督促、检查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参加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政策的制定。

三、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

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草拟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实施方案。

2、负责实施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工作。

3、对民主评议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整理教代会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起草向党委提交的评议工作总结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教代会召开前向代表征集并整理提案,会后负责提案的反馈、答复工作。

2、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3、教代会闭会期间,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提交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文体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发挥文体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优势,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2、建立教职工的各类文体协会,健全组织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3、制定教职工文体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教职工的各项文体活动。

4、探索新形势下文体工作的新思路、新特点,发挥文体工作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教职工喜闻乐见的高雅艺术赏析和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提高教职工的身体素质和思想素质,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六、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维护、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充分调动,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关心女教职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她们的呼声,为她们排忧解难。

4、积极宣传女教职工的先进典型,教育、鼓励女教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

5、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家庭生活和教育子女中的作用。

七、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作职责

1、召集本团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2、组织本团代表认真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4、组织本团代表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重要文件精神,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5、组织代表团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民主评议处级干部实施方案

(2002年7月5日经二届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黑教工联字[1998]3号文件即《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实施办法》和校党发[2002]3号文件即《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二级教代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评议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的落实,使民主评议处级干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民主评议处级干部的意义和作用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建立和强化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各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民主评议干部是克服官僚主义,防止腐败现象蔓廷、滋生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力度,激发干部奋发向上,提高领导班子领导水平,促进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领导

教代会民主评议处级干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在党总支直接领导下成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事宜。评议工作小组应由教师、干部等方面人员组成。

三、民主评议的对象

教代会民评议干部的对象是处级领导干部。

四、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要以党章规定的干部标准和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能否自觉地坚持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是否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现代科学知识,决策、协调和管理能力。3、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4、是否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清正廉洁、开拓进取、创新务实。5、是否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班子成员合作共事。6、是否坚持在抓好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的同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民主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主要采取教职工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的方式进行。

评议的程序是:

1、向代表宣传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他们对民主评议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原则有全面的了解,同时被评议的干部做好述职准备。

2、召开教代会,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分别向代表作好述职报告。

3、组织代表对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参加无记名测评的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4、整理评议的意见和建议,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5、评议结果经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同意,学校党委批准后,向被评议对象反馈。

6、评议和测评结果交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调整、任用的依据。

六、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要求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一定要在党委和党总支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认真组织实施,防止走过场。部门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对组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研究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使各单位评出方向、评出团结、评出干劲,从而更加有力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注: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参照此方案,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电话:0451-86390114 邮政编码:150080  版权所有  哈尔滨理工大学 技术支持: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黑ICP备05008706号